誹謗罪四案研讀

刑法 §310 · 誹謗罪

誹謗罪四案研讀

檢索日 2026-09-14 | 四件全數為終審判決(判決正本載明不得上訴) | 判決全文、法條原文、憲法法庭判決原文 | 當事人只留姓氏

構成要件與憲法框架

法條原文

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0 條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1 條
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
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
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
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。
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4 條
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
告訴乃論的三個程序後果,均有法條依據: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(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);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,撤回後不得再告(第 238 條);未告訴、撤回或逾期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(第 303 條第 3 款)。「公訴不受理」不是無罪,篩案時要分開。

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差別:載體,不是內容

第 1 項(普通誹謗)第 2 項(加重誹謗,實務稱「散布文字誹謗」)
行為手段言詞文字、圖畫
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
本篇案例有罪二(車載廣播)有罪一(LINE 群組)、無罪一(掛牌文字)、無罪二(記者會投影片、臉書)

裁判書主文寫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」的是第 2 項,寫「犯誹謗罪」的是第 1 項。用主文檢索時兩種都要試。

釋字第 509 號與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各做了什麼

釋字第 509 號(89.7.7)解釋文: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合憲;第 3 項「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」的意思是:

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,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,始能免於刑責。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,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,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。

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(112.6.9)主文第一項,把「相當理由確信」具體化為「合理查證程序」:

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,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,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,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,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,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,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。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,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,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,仍應屬不罰之情形。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,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,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。於此前提下,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,整體而言,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……於此範圍內,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。

理由書另有兩點對辦案直接有用(判決理由原文意旨,段落編號【74】【77】):

舉證分配。「表意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,俾以主張其業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」;至於「表意人如涉及引用不實證據資料,則應由檢察官或自訴人證明其係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所致」。

查證密度看載體。「於傳播媒體(包括大眾傳播媒體、社群媒體與自媒體等)上所為誹謗言論,因其散布力與影響力均極強大……表意人所應踐行之事前查證程序,較諸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以言詞所為口耳間傳播之誹謗言論,自應更為周密且嚴謹」。但言論對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,容錯空間也愈大。

拆成幾道必須依序通過的關卡

以下是依條文與上開兩號憲法解釋整理的判斷順序,不是判決明文的固定公式。

關卡內容本篇對應
① 是事實陳述,不是意見 誹謗罰的是「可驗證真偽的具體事實」;純粹價值判斷不在射程,可能落入公然侮辱或不罰 有罪二明講「事實 vs 意見」;無罪一「庸醫」被認定是對醫療行為的評價而非人格謾罵
② 足以毀損名譽 依社會客觀評價,不依被害人主觀感受 四件都過
③ 意圖散布於眾 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足 有罪一:14 人封閉 LINE 群組仍算
④ 私德或公益 涉於私德而與公益無關者,沒有真實性抗辯(第 3 項但書) 無罪一:醫師醫療行為涉不特定人健康=公益;無罪二:官員研究報告與補助款=公益
⑤ 真實性或合理查證 不必證明客觀真實;發表前有合理查證、依所得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為真即不罰 有罪一:明知查不到仍以肯定口氣散布;無罪一:對方在調處時主動說要退 30 萬;無罪二:人工逐字比對三篇報告
⑥ 善意評論 第 311 條第 3 款,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無罪二另以此為補充理由

白話一句。誹謗罪不要求你證明講的是真的,要求的是你講之前有沒有查、查到的東西夠不夠讓一個正常人相信。查了、有依據,講錯了也不罰;沒查、或明知查不到還用肯定句講,就罰。